个人养老制度落地不久,商业养老业务试点也来了。12月1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所谓商业养老,是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依托保险管理规则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养老金账户管理、养老金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等10个省份开展商业养老业务试点。获得首批试点资格的养老保险公司有四家,分别是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国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选择的试点公司,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参与试点的四家养老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业务渠道、经营管理等方面各具特色。他们开展的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基金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长。
具体试点内容包括三项。一是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提供包括养老金账户管理、养老金规划、基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二是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接触广大人民群众;三是探索建立与商业养老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长期销售激励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投资管理机制。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表示,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专项扣除等因素影响,实际享受个人养老税延期缴纳的人数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业务的推出将有助于在保障人群和保险产品层面补充个人养老业务。此时开展商业养老试点,可能是为了引导保险公司特别是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保障领域,切实提高养老保险产品竞争力,丰富养老保险产品公司,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中的作用。
据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商业养老金业务主要有六大特点,包括账户与产品相结合,建立锁定养老金账户和连续养老金账户的双账户组合,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的产品设计,加强风险控制,提供多种领取安排和养老金规划服务等。
具体而言,商业养老业务为个人建立信息化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产品,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风险保障、退休等养老需求。同时兼顾了锁定养老基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段流动性的双重需求。并支持个人长期积累养老基金,可以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额外风险保障。
不过,北京商报今日记者从多家试点公司采访了解到,相关产品的具体形式尚不明确。
在产品开发方面,中国人寿承诺,将根据商业养老产品“长期保本、保障收益、绑定集合”的基本定位,兼顾多样化需求,探索开发系列产品,实现覆盖退休的养老基金全生命周期管理。
对于商业养老业务与个人养老的关系,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养老定位为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体系发展具有支撑和补充作用。
从参与范围来看,商业养老更广泛。参加个人养老业务,必须是参加了我国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与商业养老业务,只需年满18周岁,即可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业务相关合同,通过商业养老账户长期积累养老金。
在可投资的产品方面,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基金公募等金融产品。商业养老客户可以选择购买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的多种商业养老产品。
但与个人养老金制度不同,个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参与商业养老业务的个人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两者不属于同一个赛道,但有一定的联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忠指出,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是指个人可以用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购买相应的养老保险产品,并依法享受一定额度内的税收递延;商业养老金业务的内容更加丰富,包括养老金账户管理、养老金规划、基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但不能享受延税,只是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普惠性养老金融服务。二者有相似之处,都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都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养老第三支柱的一部分。
谈及推出商业养老试点的意义,李文忠指出,试点有利于减轻第一支柱的负担,充分利用养老保险公司在长寿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化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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